业主和开发商演出“抢车位”大战 自家小区车位竟遭“截胡”

社会 2023-04-19 22:36:43 浏览
业主和开发商演出“抢车位”大战

[资讯页-台海网]

台海网4月1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曾艺轩通信员思法)自家小区车位竟遭“截胡”?业主为此和开发商演出“抢车位”大战。思明法院近日颁布了一同案件,开发商在工程还未验收时就中途“落跑”,在小区验收合格之后又回来想“分一杯羹”,抢占小区业主的停车位对外运营。

最终,开发商能“抢”到车位吗?来看认识院是怎样判的。

事情开发商划定停车位对外运营

原来,在该小区树立环节中,小区品质、消防等验收还均未经过,开发商就已不知去向。起初,在小区业委会的致力下,小区终于经过品质验收及消防验收。

没想到,几年之后,隐没许久的开发商居然出现了。开发商在小区的庭院内划定停车位,增设车辆出入道闸用于管制车辆进出,办起了对外运营的停车场。业主们纷繁提出质疑,开发商却出示了一份小区的平面图,显示庭院地块上标注有20个停车位,并宣称车位面积未计入公摊范围,因此该地块属于开发商一切。

小区业委会向厦门市城建档案馆调取小区的布局、树立资料,发现开发商出示的平面图并未存档,便向法院起诉,恳求开发商出借停车场地块并抵偿占用费。

面对起诉,原告开发商问难称,只管在树立工程布局容许证中没有这20个停车位,但容许证的附件《总平面图》中已有列明,这块地属于布局停车位。小区建成后,这块地也不时作为停车场经常使用。所以,这些车位权属性质不属于整体业主共有。

裁决车位属业主共有,开发商抵偿占用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厦门市城建档案馆存留的小区的《树立工程布局容许证》《工程完工图》、小区平面图均未标注小区庭院上有停车位。依据小区的测绘成绩报告,这20个停车位并未作为专有局部参加摊派公共面积,而是曾经摊派到户。

法院以为,开发商出示的平面图并非小区名目备案的树立资料,其载明内容也与在案其余证据不符。该停车位虽常年用于停放车辆,但其并不属于布局车位,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则的“占用业主共有的路线或许其余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讯决,恳求开发商将停车位返还给小区业委会,并抵偿占用时期的占用费。

自家小区车位竟遭“截胡”

法条链接

哪些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则:修建区划内,布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经过发售、附赠或出租等模式商定。占用业主共有的路线或其余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对于布局内车位、车库,树立单位在开局建造之初经布局部门同意,并于修建实现后可以操持产权注销的车位,这种车位具备独立性、可分性,该类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开发商和业主经过发售、附赠或许出租等模式商定。

对于非布局内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路线或许其余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在最后同意的名目树立布局中,这局部作为停车之用的车位并不存在,所占用的路线或场地属于业主独特财富,该局部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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