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以现金“冠字号码”打破“零笔供”

社会 2023-04-22 11:03:23 浏览
检察官以现金“冠字号码”打破“零笔供”

法治日报记者孙立昊洋

检察官以现金“冠字号码”打破“零笔供”

法治日报通信员李子瑾

近日,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姜某某偷盗案被依法裁决。姜某某因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犯偷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分金4000元。

检察官办案环节中,让原告人从“零笔供”到被迫认罪认罚教训了一些挫折。

案发当日,受益人发现自己随身携带的局部现金被盗,身旁站着的姜某某脸色可疑,于是立刻抓住了姜某某并报警,就在这个环节中,姜某某趁人不备,迅速将一把面值50元的现金撒在公交车上。

案件被移送审查拘捕,承办检察官经阅卷了解到姜某某是名聋哑人,有屡次偷盗前科,且系刚刚来宝鸡不久的当地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环节中,姜某某拒不供述。因为事发突然,并无其他乘客目击整个事情通过,公交车的监控设施发作缺点,又不可提供视频资料。

姜某某偷盗的环节没有间接证据证明,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最次要是要证明原告人姜某某撒在公交车上的钱就是受益人失落的钱。在重复查阅卷宗后承办检察官发现,依据受益人的陈说,其当日携带的现金是前几日为了家中装修去银行取的新钱,当日失落的800元现金是用剩下的,而其他现金还寄存在家中。

承办检察官立刻咨询公安机关沟通新的侦察思绪,及时固定证据:一是将现场查获的现金立刻移送检察机关,二是咨询受益人提供其从银行取出的残余现金,确定现金的冠字号码并拍照固定。通过对比,受益人所取的50元纸币均是冠字为“GH”号码前五位为“38187”,疑问迎刃而解,姜某某因涉嫌偷盗罪被同意拘捕。

在审查起诉阶段,面对承办检察官耐烦的教育感召以及关于次要证据的开示,姜某某终于扭转了态度,用手语明白示意认罪认罚。近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采用了检察机关的所有指控意见及提出的量刑倡导。关于一审讯决,姜某某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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