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与司机因琐事发作矛盾,便抢控正内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操控装置,乘客的行为应如何评估?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同抢控行驶客车驾驶操纵装置案,原告人李某因妨害安保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查明,2021年3月,李某搭乘沭阳至南京客车,因以为乘坐该车将造成其不可准点搭乘南京高铁而恳求下车,驾驶员恳求其补票方能下车并继续行驶,双方由此发作争论。争论环节中,李某数次拉扯驾驶员管制车辆变速杆的右臂,车内乘客予以劝止。随后,李某不顾车辆处于车流较大的路段,将该车钥匙插入,以至车辆方向盘卡死,经驾驶员采取制动措施,车辆停在路线右侧机动车道内,驾驶员随即报警。李某归案后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立功理想,已抵偿因其行为给客运公司形成的损失。
法院以为,李某抢控行驶中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操控装置,搅扰公共交通工具反常行驶,危及公共安保,其行为已形成妨害安保驾驶罪。综合案发原因,案发后李某自首、认罪认罚、抵偿客运公司损失等量刑情节,作出上述裁决。
法官庭后示意,近年来,各地发作过多起乘客拉拽、争夺公交车方向盘,或殴打驾驶车辆司机的恶性案件,惹起全社会剧烈关注。
本案中,李某妨害安保驾驶的违法行为带来的危险具备不确定性,这些危险一旦转化为实害结果,将会形成难以补偿的结果,将妨害安保驾驶行为入刑关于防范相似事情发作,爱护公共安保具备踊跃意义。(全媒体记者罗莎莎通信员屠鑫鑫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