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4月26日电(记者李楠楠、温璐)近日,国度消防接济局办公室颁布对于向社会地下征求《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保治理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为增强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保治理,遏制重特大火灾事变发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保治理规则》《机关、集团、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保治理规则》等法律规章,国度消防接济局组织起草了《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保治理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群众可在2023年5月26日前,经过以下路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二、将意见发送电子邮件至:。
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保治理方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保治理,预防和缩小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保治理规则》《机关、集团、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保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工业修建内租赁厂房和工业修建、民用修建内租赁仓库的消防安保治理。
消费、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厂房、仓库,其消防安保恳求依照国度无关规则口头。
第三条租赁厂房、仓库必需合乎消防安保恳求,不得违规扭转厂房、仓库的经常使用性质、经常使用功用。
第四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许一致治理人应当遵守本方法,在其经常使用、治理范畴内实行消防安保职责。
第二章消防安保职责
第五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是消防安保责任主体,对厂房、仓库的消防安保担任。出租人、承租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许主要担任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保责任人。
第六条租赁厂房、仓库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保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保责任制,明白逐级和岗位消防安保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保责任人员。
第七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白各自的消防安保责任;未以书面方式明白的,出租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保进口、修建消防设备和消防车通道担任一致治理,承租人对承租厂房、仓库的消防安保担任。
承租人在租赁时期将厂房、仓库的所有或许局部再出租的,应当经出租人赞同并以书面方式明白各自的消防安保责任。
第八条同一厂房、仓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的,各出租人、承租人对其专有局部的消防安保担任,对共用局部的消防安保独特担任。
同一厂房、仓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的,应当独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许明白一个出租人、承租人作为一致治理人,并经过书面方式商定各方消防安保责任。
第九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业余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保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商定消防安保服务的详细内容。
第十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应当实行以下消防安保职责:
(一)提供合乎消防安保恳求的厂房、仓库;
(二)事前告知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许一致治理人相干的消防安保恳求;
(三)兼顾协调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许一致治理人的消防安保任务,及时禁止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许一致治理人危害消防安保的行为;
(四)催促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许一致治理人落实消防安保责任和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及时向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许一致治理人传播无关部门的消防安保任务恳求。
第十一条租赁厂房、仓库的承租人应当实行以下消防安保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保责任制,制订本单位的消防安保制度、消防安保操作规程;
(二)活期展开防火反省,及时消弭火灾隐患;
(三)增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治理,不得违规经常使用明火、动火施工,不得私搭乱接电气线路,不得违法消费、贮存易燃易爆风险品;
(四)不得在厂房和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设购买公室、劳动室要合乎消防技术规范;
(五)依照国度规范、行业规范配置消防设备、器材,设置消防安保标记,并做好维护颐养,确保完整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保进口、消防车通道疏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合乎消防技术规范;
(七)活期展开防火宣传教育,始终提高员工的消防安保看法、自防自救知识和疏散逃生的技艺;
(八)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活期组织展开消防演练。
租赁厂房、仓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许明白一致治理人实施消防安保治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许一致治理人应当依照商定实行前款规则的消防安保职责,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催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许一致治理人做好消防安保任务。
第十二条租赁厂房、仓库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许一致治理人应当与出租人、承租人书面明白共用消防设备、器材维护颐养责任。
租赁厂房、仓库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许一致治理人应当依法实行消防安保责任,发现有违犯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并且影响消防安保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正当措施禁止、向无关部门报告并帮忙处置。
第十三条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一致治理人发现合同方不实行消防安保责任或许有违犯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拒不矫正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则或许合同商定解除租赁合同。
第三章租赁消防安保治理
第十四条出租厂房、仓库前,出租人应当了解承租人消费、贮存东西的火灾风险性。
承租人消费、贮存东西造成租赁厂房、仓库不合乎国度工程树立消防技术规范的,出租人不得出租或许可以依法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许一致治理人照实提供其消费、贮存东西的种类、火灾风险性、数量等消息。
第十六条承租人必需扭转厂房、仓库经常使用性质、经常使用功用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及一致治理人赞同;依法必需无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报无关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甲、乙类厂房和贮存甲、乙、丙类东西的仓库出租的,承租人不得私自扭转厂房和仓库规划、仓库贮存类别及核定的最大贮存量,确需扭转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及一致治理人赞同;依法必需无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报无关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出租人发现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许一致治理人私自扭转消费、贮存东西的种类,且扭转后的消费、贮存东西造成租赁厂房、仓库不合乎国度工程树立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启动禁止,可以依照法律规则或许合同商定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租赁厂房内两边仓库和租赁仓库内甲乙类东西、普通东西以及容易相互发作化学反响或许灭火方法不同的东西,必需分间、分库贮存,并在醒目处表明贮存东西的称号、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同一厂房、仓库出租给两个及以上承租人的,其全体及各自承租局部的平面规划、防火分隔、安保疏散和消防设备设置应当合乎国度工程树立消防技术规范。
租赁厂房、仓库存在分拣、加工、包装等作业的,应当驳回合乎规则的防火分隔措施,不得缩小疏散通道、安保进口的数量和宽度。
严禁驳回易燃可燃资料分隔、装修装璜租赁厂房、仓库。
第二十一条同一厂房、仓库由两个及以上承租人治理或许经常使用的,其物业服务企业或许一致治理人应当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保进口、修建消防设备和消防车通道启动一致治理,协调、指点出租人、承租人独特做好厂房、仓库的消防安保任务。
租赁厂房、仓库各承租人之间应当树立消防单干机制,独特制订防火安保条约,展开联结防火反省、防火巡逻、教育培训,活期召散会议,推进处置消防安保严重疑问。
第二十二条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设备、器材,应当由专人治理,担任反省、培修、颐养和改换,保证完整有效,不得损坏、挪用或许私自撤除、停用。修建消防设备因变革或许检修必需停用时,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许一致治理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应答措施并在修建内通告。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租赁厂房、仓库,消防控制室的日常治理应当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独特协商指定专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许一致治理人应当树立用火治理制度,对经常使用明火实施严厉的消防安保治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场合经常使用明火。
第二十四条租赁厂房、仓库因消费工艺、装修正造或许其余不凡状况必需启动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依照单位的用火治理制度操持审批手续。动火审批手续应当经消防安保责任人或许消防安保治理人同意,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保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风险前方可动火施工。动火审批应当明白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同意人和防火措施等事项。
启动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许一致治理人应当查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人员能否持证上岗。
租赁仓库的库房内严禁经常使用明火。
第二十五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许一致治理人应当依照相干规则和合同商定,活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启动消防安保检测、培修,确保完整有效。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许一致治理人对厂房、仓库启动施工或许检修时,应当向出租人了解或许引发事变的周边设备、隐蔽工程、易燃易爆风险品等状况,出租人应当照实说明和技术交底。
第二十七条冷库应当由具有冷库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启动树立,保温资料熄灭功用、防火分隔、安保疏散、消防设备设置、制冷机房的安保防护、电气线路敷设等应当合乎国度工程树立消防技术规范。
严禁冷库经常使用易燃保温资料,严禁私搭乱接电气线路。
第二十八条租赁厂房、仓库应当依照规则或许依据必需树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方式的消防组织,制订一致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活期组织展开消防演练,增强联勤联动。
发作火灾后,各方应当立刻组织初期火灾扑救、疏导人员疏散,并做好应急处置任务。
第四章隐患整改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许一致治理人应当活期对租赁厂房、仓库启动防火反省,排查火灾隐患。
出租人应当了解租赁厂房、仓库消防安保状况,催促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许一致治理人展开防火反省,排查火灾隐患。
第三十条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许一致治理人对在防火反省、防火巡逻以及消防接济机构消防监视反省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刻采取措施消弭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出租人发现火灾隐患或许消防安保违法行为,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许一致治理人启动整改,并对整改状况跟踪落实。
第三十一条租赁厂房、仓库的火灾隐患整改应当合乎以下恳求:
(一)发现火灾隐患立刻矫正,不能立刻矫正的,及时报告消防安保责任人或许消防安保治理人;
(二)消防安保责任人或许消防安保治理人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启动认定,并对整改终了的启动确认;
(四)在火灾隐患整改时期,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保;
(五)在火灾隐患未消弭前,不能确保消防安保,随时或许引发火灾的,将风险部位停产开门整改;
(六)抵消防接济机构责令矫正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保违法行为,在规则的期限内矫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状况报消防接济机构;
(七)对触及城乡规划规划、不能自身处置的火灾隐患,提出处置打算并及时向消防接济机构、主管部门和外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违犯本方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无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分;造成立功的,依法清查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下列用语的含意:
(一)租赁厂房、仓库是指租赁用于从事消费流动的工业修建和租赁用于贮存东西的工业修建、民用修建;
(二)出租人,是指租赁厂房、仓库的一切权人,包含单位和个体;
(三)承租人,是指租赁厂房、仓库的经常使用权人,包含单位和个体;
(四)一致治理人,是指经过合同商定,对共用局部的消防安保实行一致治理的一切权人、承租人。
第三十四条租赁露天消费场合、堆栈、货场的消防安保任务,可以参照本方法口头。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接济机构可以依据本方法,结合实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