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同合法买卖枪支案件,原告人尹某和杨某因犯合法买卖枪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1日,原告人尹某在某网站上以1200元的价钱从王某(另案处置)手中购置了一把火铳,火铳是一种火门枪。尹某收到火铳后不久便将该火铳以1000元的价钱转卖给原告人杨某。杨某买到火铳之后,将火铳收藏在自己位于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龙溪口的古玩店内。2021年9月26日,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向尹某了解网购火铳一事,后尹某与杨某被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当天将涉案火铳交给民警。经鉴定,该火铳为枪支。
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人尹某、杨某违犯国度枪支治理规则,合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均已形成合法买卖枪支罪。原告人尹某、杨某被动投案并照实供述所立功状,系自首,可以减轻处分。原告人尹某、杨某被迫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置。二原告人购置涉案火铳是为了收藏,购置后没有外传和经常使用,未形成严重结果。依据二原告人的立功情节、悔罪体现、再立功危险及宣告缓刑对所寓居社区的影响启动综合评判并联合社区改过考查评价报告的评价意见,法院遂作出前述裁决。
(胡丽平)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治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许紧缩气体等为动力,应用管状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许其余物质,足致使人伤亡或许丢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我国对枪支从来履行十分严厉的控制,关于枪支,只需实施了合法制作、买卖、运输、贮存或许偷盗、争夺、抢劫等行为,则形成立功。
提示喜欢枪支的好友,枪允许有、经常使用要依法依规取得行政容许,掌握喜好与违法的尺度,切莫跨越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