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赔10万元 乘客在地铁安检处摔一跤 雨天地滑

社会 2023-05-14 09:26:22 浏览
法院判赔10万元

下雨天,乘客在地铁安检处跌倒摔伤,其以地铁公司未搁置防滑设备、未设置警示标示等为由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裁决地铁公司抵偿乘客各项损失10万余元。

原告李女士诉称,事发当日正在下雨,自己预备经过安检口时,感到脚底下一滑,整个体摔倒在低空上。后其返回左近的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左桡神经挫伤,必需立刻实施手术。李女士以为,地铁站中原面上有乘客脚底带的水和雨伞滴落的水,地铁公司作为治理者,没有在下雨天气及时铺布防滑设备,也没有在清楚位置设置警示标记、标识或颁布安保揭示,未尽到安保保证工作,具备清楚的过失,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地铁公司代理人辩称,公司曾经实行安保保证工作及揭示工作,有揭示音频及在站内扶梯口及高低电梯处设置防滑标记及防滑毯。公司的保洁员曾经对李女士摔倒处启动了保洁,也在李女士摔倒后启动了救助。李女士摔倒时鞋跟较高,摔倒的姿态是绊倒的。在李女士摔倒前后时间,有数名乘客经过李女士摔倒地域,只要李女士摔倒,所以李女士自身未尽到留意工作。

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据地铁公司提交的事发现场录像,李女士摔倒受伤所处的地铁安检处属于乘客需减速持久逗留之处,以便启动安检流动。在该位置并未设有防滑设备及警示标记,而经过事发前后的录像可以看到局部乘客在该处有抖雨伞的行为。现场录像辨识度不高,不可确切显示摔倒位置能否存有积水。

对此,法院以为,地铁公司作为负有安保保证工作的治理人,在雨天时,关于乘客需减速持久逗留的安检设备前,既未搁置任何防滑设备,亦未设置警示标示,事发当日人流较大,多名乘客手持雨伞经过安检,在该处逗留势必会滴落局部雨水,只管在事发前有保洁人员墩地清算雨水,但未起到应有的成果,应承当相应的侵权责任。

李女士在雨天路滑的状况下,其穿有一双带有短跟的靴子进站乘车,依据监控录像显示,其返回地铁安检处步行环节中,速度并未因雨天路滑而适当减慢,从其衣着、行为模式难以看出其在雨天路滑的状况下,其对自身的肥壮尽到足够的留意工作,因此也有过失。

综合上述要素,法院认定双方对本案李女士摔倒受伤,各承当50%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决。

乘客在地铁安检处摔一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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