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品质资讯网讯为进一步强化全民珍惜食粮、保证国度食粮安保的观点,在全社会建立糜费可耻、浪费为荣的价值导向,近期,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踊跃回应群众关切,对辖区餐饮单位展开“反食品糜费”宣传和专项执法反省,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八里湖新区某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许摆放反食品糜费标识的行为案
2023年4月20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某餐饮店展开禁止糜费专项反省,在该店的餐桌、墙面、收银台等醒目位置未张贴摆放反食品糜费标识,现场调取点菜单内容未标注正当确定数量、重量等不同规格抉择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犯了《反食品糜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九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矫正,并给予正告的行政处分。
案例二
瑞昌市南义镇某宾馆未张贴反食品糜费标识、未被动启动防止食品糜费提示提示及疏导按需点餐案
2023年4月18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南义镇某宾馆反省中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防止食品糜费相干标识,未被动对生产者启动食品糜费提示提示,未疏导生产者按需点餐。
当事人行为违犯了《反食品糜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则,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则,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责令矫正、并予以正告的当场行政处分决议。
案例三
修水县马坳镇某小学食堂未按规则被动对生产者启动防止食品糜费提示案
2023年2月16日,修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修水县马坳镇某小学食堂展开反省,在在校生的用餐盘里发现菜肴残余较多,当事人未被动对在校生启动防止食品糜费提示提示,未被动疏导在校生按需过量点餐,形成食品糜费。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犯了《反食品糜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责令矫正、并予以正告的当场行政处分决议。
案例四
都昌县某餐饮店未对生产者启动防止食品糜费提示提示案
2023年4月3日,都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都昌县某餐饮店启动日常监视反省中,发现该店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许摆放反食品糜费标识,未对生产者启动防止食品糜费提示提示。
经查,当事人运营者通晓餐饮运营场合需在店内对生产者启动反食品糜费标识提示,但未注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犯了《反食品糜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则,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则,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责令矫正、并予以正告的当场行政处分决议。
案例五
修水县某餐馆未张贴反食品糜费标语案
2023年4月13日,修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餐馆监视反省中发现,其店内未张贴推戴食品糜费等标识。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犯了《反食品糜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责令矫正、并予以正告的当场行政处分决议。
案例六
瑞昌市某餐饮店未被动对生产者启动防止食品糜费提示提示、未在醒目位置摆放反食品糜费标识案
2023年4月18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反省中发现,某餐饮店当事人未被动对生产者启动防止食品糜费提示提示,未在醒目位置摆放反食品糜费标识。
当事人行为违犯了《反食品糜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则,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则,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下达责令矫正、并予以正告的当场行政处分决议。
案例七
共青城市某大学食堂未被动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糜费标语的行为案
2023年3月28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大学食堂反省时发现,当事人存在未被动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糜费标语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犯了《反食品糜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则,责令该单位限期于2023年4月5日前矫正。执法人员于4月6日返回实地检查,发现该单位已实现整改。
案例八
德安县某饭店未在运营场合摆放张贴反食品糜费标识案
2023年3月20日,德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餐饮单位启动禁止餐饮糜费专项执法反省时发现,某饭店运营场合内未张贴反食品糜费的标识,未被动疏导生产者按需过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犯了《反食品糜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刻矫正,并给予正告的行政处分。
案例九
永修县某餐饮店未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抉择形成食品糜费案
2023年5月11日,永修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永修县某餐饮店展开禁止糜费专项反省,经查发现该店米饭都以“桶”开售,未提供“碗”等不同规格抉择,未踊跃疏导生产者按需点餐,局部生产者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会造成过量点餐,形成食品糜费,且该店厨余渣滓桶内有较多顾客未食用完的食物,存在显著食品糜费现象。
当事人的行为违犯了《反食品糜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则,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永修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矫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正告的行政处分。(供稿: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