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陈驾驶车辆回到自家小区,由于车技不娴熟,不可停进停车位,请保安郑徒弟帮助停车。不料郑徒弟驾车入库时,不慎与车库墙壁发作剐蹭,小陈的车辆发生轻度侵害。随后,小陈以物业公司应承当本次事变形成的损失为由,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小陈以为,保安郑徒弟操作不当,才形成他的车与墙壁发作剐蹭。因此,郑徒弟所在的物业公司,应承当本次事变形成的5000余元损失。
法院经审理以为,郑徒弟代替小陈停车的行为,属于“好心施惠”,不在物业公司的安保保证工作领域。在没有证据证实郑徒弟存在显著过失的状况下,不应承当抵偿责任。最终采纳小陈的诉讼申请。
【说法】法官引见,“好心施惠”行为,也称友情行为,即行为人以建设、维持或许增进与他人相互干切、保护的感情为目标而从事的,不具备受法律解放意思,结果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在上述案件中,小区保安协助停车行为,属于“好心施惠”行为。除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他人侵害外,不应承当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日常生存中的“好心施惠”行为有很多,如搭乘便车、过站叫醒、为他人指路等。“好心施惠”行为自身不受法律调整,但在超出好心施惠领域给他人形成损失的状况下,则或许会触及侵权责任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