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同拒不口头裁决、裁定案,原告人魏某犯拒不口头裁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李某与魏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裁决,魏某应向李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守约金15.84万元。裁决失效后,魏某未实行工作,李某要求强迫口头。梅县区法院立案口头后,向魏某收回相干法律文书督促其实行,但魏某逾期仍不口头。法院经查问未发现魏某有可供口头财富的线索,经要求人赞同,依法终结本次口头。
2019年7月9日,梅县区法院发现魏某故意躲藏及转移财富,遂将相干线索移送公安局。经侦察发现,2017年,魏某将资金转移至其妻子银行账户,此外,魏某以其岳母的名义存款购置了一辆价税算计20.48万元的宝马车,为躲藏其财富,将该辆汽车注销在其岳母名下,至案发前,该辆汽车不时由魏某经常使用并由其担任还贷。
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人魏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定有才干口头而拒不口头,情节重大,其行为已导致拒不口头裁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决。
(宋宇婷)
法官说法
拒不口头裁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定有才干口头而拒不口头,情节重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情节特意重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本罪的行为主体须要是应当口头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定的人(不包含这些人的亲属,但亲属可导致共犯)。此外,负有口头人民法院裁决、裁定工作的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罪状为的,以本罪论处。本罪的裁决、裁定既包含刑事裁决与裁定,也包含民事行政方面的裁决与裁定。然而,人民法院的调停书不属于裁决、裁定。拒不口头,是指不实行裁决、裁定规则的工作,不成功裁决、裁定所要求的内容。因不具有口头裁决、裁定才干而没有口头的,不成立本罪。
在法院裁判之后,当事人应当踊跃面对,不要经过转移资产等模式回避口头,免得冒犯刑法,走上立功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