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永辉超市开革后诉至法院 员工将2瓶白酒带到更衣室未结账

社会 2023-05-25 15:06:45 浏览
遭永辉超市开革后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二中院裁决了一同永辉超市与员工的休息争议案件。该员工因带离2瓶白酒至更衣柜未结账,永辉超市以“强占公司财富”为由认定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对该员工解除休息合同,后被诉至法院。

经一审法院查明:傅某于2017年12月27日入职永辉公司,任理货员。双方签署有休息合同。

2022年5月4日,永辉公司作出《解除休息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傅某的休息合同,理由为:“强占损坏公司财富或扰乱公司治理行为”之第7.5.5项“偷盗、偷吃、强占公司财富者”(2、200触及金额,解除休息关系并抵偿损失。)和《员工手册》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违规违纪行为”第3.19项“偷窃公私财物者”和《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诚信制度》第二章(2)“不得偷盗、强占、挪用公司财物”以上条款的行为,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相干证据显示,傅某于2022年4月17日17时从超市散货区把两瓶牛栏山百年陈酿42度500ML白酒(价值536元)拿到超市二楼后场更衣柜,其自述因闭店后不可结账,故未结账。酒水小店长发现酒少2瓶,在卖场征询谁拿了酒水,不久之后去查监控,次日早上8时49分,傅某经过线上支付方式启动了付款。

员工傅某示意,其于2022年4月17日17时从超市三楼散货区把酒拿到后库公共区,22时下班时,发现不可结账,为了防止失落便遂在23时至0时把酒放到其更衣柜,其于次日便在线上启动了购置结账,酒并未退出超市,其行为存在瑕疵,但不导致贼喊捉贼。

矛盾发作后,傅某将永辉超市诉至法院。

傅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申请:判令永辉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39200元,判令永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休息合同抵偿金51325元。

员工将2瓶白酒带到更衣室未结账

一审法院以为,休息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理想的存在承当举证责任。傅某要求永辉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就此提交确实、充沛的证据,永辉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法院对此不予允许。

傅某作为超市任务人员,在未付款前使得商品脱离了永辉公司的管控范畴,搁置在属于个体管制空间的更衣柜内,该行为显属不当,故永辉公司依相干规章制度对傅某启动的解决,并无不妥。傅某在规章制度学习确认单上签字,在公司与其说话时亦示意接受过相干培训,应接受规章制度的解放。傅某主张违法解除休息合同抵偿金的申请,法院不予允许。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则,裁决:采纳傅某的所有诉讼申请。

一审讯决后,傅某提出上述。北京二中院以为,依据查明的理想,傅某在任务时期将未付款商品带离永辉公司管控范畴,搁置于其个体管制的更衣柜,该行为曾经违犯规章制度规则,其在一二审中就此作出的解释亦不可说明其行为的正当性,永辉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休息合同,具备正当依据,不违犯法律规则,傅某对于永辉公司解除行为违法的主张,依据无余,一审法院采纳其对于违法解除休息合同抵偿金的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二审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刘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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