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法院这样判 江苏某地逼迫被征收人签署空白协定

社会 2023-05-19 06:37:13 浏览

原告韦甲(化名)代理律师姜泉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盐城市xx街道办事处第三人盐城市xx社区居民委员会韦乙、韦丙(均为化名)案情引见原告韦甲的屋宇位于江苏省盐城市某经济开发区,其屋宇一切权人失误注销在韦乙名下,后经人民法院调停确定韦甲享有50%份额,韦乙20%份额,韦丙30%份额。2020年外地实施征收,韦甲屋宇在盐城市屋宇拆迁范畴内。2020年7月21日,原告xx街道印发《对于成立xx侧地块屋宇搬迁指挥部的通知》。2020年11月22日早晨,原告无关拆迁人员逼迫原告在空白纸上签字,但不时未将拆迁协定原件提供应原告,原告不知协定内容。2021年1月20日,拆迁指挥部向原告作出《限期让房通知书》,要求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前自行凌空搬出并交付撤除。2021年2月9日左右,政府任务人员将原告屋宇强迫撤除。原告韦甲与第三人韦乙、韦丙独特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姜泉律师代理案件,并经过消息地下的模式向原告要求调取签署的协定,在法院审理环节中,原告向原告提供了案涉协定及状况说明等资料。姜泉律师以为案涉协定违法,应当撤销或确认有效。主要理由为:原告以合法模式逼迫原告签署空白协定不是原告实在意思示意;没有经过测量、评价;该屋宇缺少共有人韦乙、韦丙签字;补救金额过低,显失偏心。后律师帮忙韦甲遂诉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干司法解释的规则,行政机关为成功公共利益或许行政治理指标,在法定职责范畴内,与公民、法人或许其余组织协商订立的具备行政法上权益任务内容的协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则的行政协定。行政协定具备行政性和契约性双重法律属性,应当实用行政法及民法的相干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则,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历或许没有依据等严重且显著违法情景,原告要求确认行政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裁决确认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则,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则的“严重且显著违法”:(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历;(二)减损权益或许参与任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三)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观上无法能实施;(四)其余严重且显著违法的情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则,奖励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作严重修理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许整体独特共有人赞同,但共有人之间另有商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则,无奖励权的人处辨他人财富,经权益人追认或许无奖励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奖励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原告xx街道作为xx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具备必定的行政治理职权。xx街道指派xx居委会与韦甲签署的案涉屋宇拆迁协定书系行政协定,该协定书中对案涉屋宇补救金额、装璜装潢、隶属设备等所有拆迁利益均予以明白,但原告韦甲与第三人韦乙、韦丙就案涉屋宇系按份共有,韦甲仅占50%份额,案涉拆迁协定未经共有人韦乙、韦丙追认,故该协定有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则,裁决如下:确认盐城市xx区xx街道xx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韦甲就xx室签署的《盐城市屋宇拆迁协定书》(货币补救)有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盐城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累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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