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3万每月还600元 本金还是利息

社会 2023-05-20 08:25:11 浏览

2016年7月

张某向郭某借款3万元

商定借款期限4个月

并出具借条一份

但借条中未商定利息

借款后

张某按每月600元

经过网上转账给郭某

截止2020年10月

张某共归还郭某29600元

后双方因所还款项

是本金还是利息争论不下

2023年3月6日

郭某一纸诉状将张某

告至河南省汝州市法院

申请判令张某归还

本金3万元及相干利息

郭某诉称

张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

向我借款3万元

双方行动商定

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

张某每月给我的都是利息

张某辩称

借款失实

但咱们是亲戚关系

这个借款没无利息

我每月归还的都是本金

现仅欠郭某400元未还

法院审理以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张某归还郭某的29600元

究竟是本金还是利息

郭某主张

双方行动商定月息2分

张某主张

双方并未商定利息

依据郭某提供的转款记载显示

张某基本每距离3个月

向郭某转款1800元

折合每月600元

其支付时间、支付金额

具备稳固性和法令性

与郭某主张的行动商定

月息2分相吻合

且2022年5月12日

张某在另案中自认

本案所涉3万元借款未还

据此法院认定

案涉借款行动商定的利息

为月息2分

张某已还款项系支付的利息

依法裁决张某向郭某

归还借款3万元及相干利息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王少磊汝州市法院

钟楼法庭副庭长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

可以驳回书面方式

行动方式或许其余方式

书面方式是合同书、信函

电报、电传、传真等

可以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式

以电子数据替换、电子邮件等方式

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

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视为书面方式”

本案提示咱们

在民事流动中

要以书面方式为主

行动或其余方式为辅

并留意保留好相干证据

免得惹起不用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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