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
张某向郭某借款3万元
商定借款期限4个月
并出具借条一份
但借条中未商定利息
借款后
张某按每月600元
经过网上转账给郭某
截止2020年10月
张某共归还郭某29600元
后双方因所还款项
是本金还是利息争论不下
2023年3月6日
郭某一纸诉状将张某
告至河南省汝州市法院
申请判令张某归还
本金3万元及相干利息
郭某诉称
张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
向我借款3万元
双方行动商定
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
张某每月给我的都是利息
张某辩称
借款失实
但咱们是亲戚关系
这个借款没无利息
我每月归还的都是本金
现仅欠郭某400元未还
法院审理以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张某归还郭某的29600元
究竟是本金还是利息
郭某主张
双方行动商定月息2分
张某主张
双方并未商定利息
依据郭某提供的转款记载显示
张某基本每距离3个月
向郭某转款1800元
折合每月600元
其支付时间、支付金额
具备稳固性和法令性
与郭某主张的行动商定
月息2分相吻合
且2022年5月12日
张某在另案中自认
本案所涉3万元借款未还
据此法院认定
案涉借款行动商定的利息
为月息2分
张某已还款项系支付的利息
依法裁决张某向郭某
归还借款3万元及相干利息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王少磊汝州市法院
钟楼法庭副庭长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
可以驳回书面方式
行动方式或许其余方式
书面方式是合同书、信函
电报、电传、传真等
可以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式
以电子数据替换、电子邮件等方式
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
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视为书面方式”
本案提示咱们
在民事流动中
要以书面方式为主
行动或其余方式为辅
并留意保留好相干证据
免得惹起不用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