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刘某某追偿权纠纷案 王某某诉周某某 蔡某某

社会 2023-04-17 22:42:23 浏览
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债务作为一项财富权,可转让性是其基本属性。基于债务具备相对性,债务人转让其债务应当合乎相应的法律条件,其中条件之一是债务人的债务合法有效。债务合法有效,包含债务的内容、方式合法,要求该债务属于债务人,或许人造人享有奖励债务的权限。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原审原告:刘某某。

周某某主要上诉申请:撤销一审讯决,依法改判采纳对蔡某某、王某某的诉讼申请或许发回重审。

蔡某某、王某某主要一审诉讼申请:依法判令周某某、刘某某立刻归还蔡某某、王某某代偿款1309813元及利息损失。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理想:蔡某某、王某某主张以其一切的房地产为周某某、刘某某提供抵押担保在某农商行借款120万元,后周某某、刘某某未按借款合同商定归还借款。该农商行起诉后,经案一审法院审理,并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皖0827民初588号民事裁决,由周某某、刘某某归还该农商行借款本金12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农商行有权对蔡某某、王某某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地产的折价或许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该案后经口头,将蔡某某、王某某一切的房地产作价1309813元,交付该农商行赔偿周某某、刘某某所应承当的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用等。

另,2014年11月8日,蔡某某、周某某与案外人刘某2签署一份《债务转让协定书》,商定周某某将对刘某2享有的债务128万元转让给蔡某某,视为蔡某某以其抵押担保的房地产向银行实行了清偿,即周某某从该农商行借款120万元的本息由蔡某某间接清偿,蔡某某无权再向周某某追偿,如银行借款由周某某归还,则周某某有权要求蔡某某归还该128万元。当日,刘某2向蔡某某出具了欠条一份。因蔡某某向刘某2主张权益无果,遂于2015年7月22日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66号民事裁决,以蔡某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债务的有效存在为由,采纳了蔡某某的诉讼申请。

刘某某追偿权纠纷案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以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刘某某能否应当承当责任。案涉银行借款,曾经一审法院失效裁决确定由周某某、刘某某承当归还责任,故刘某某抗辩主张该债务不属于夫妻独特债务不承当归还责任没有理想依据;其抗辩主张与周某某离婚时商定该债务由周某某承当,但该商定依法只对内(周某某与刘某某之间)有解放力,对外没有解放力,故其主张不承当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争议焦点二,蔡某某、王某某的追偿权能否已经过债务转让予以对消。蔡某某、周某某与案外人刘某2签署了《债务转让协定书》,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没有提供充沛证据证实原债务有效存在,从而否定了该债务转让的效能,并作出失效裁决采纳了蔡某某要求刘某2承当支付转让债务的诉讼申请。本案审理环节中,周某某虽提供了刘某2出具给周某2的欠条复印件(金额3112800元)、周某2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转账支付给刘某2的多笔转账买卖明细(金额1410000元)以及周某某2014年5月17日转账120万元给周某2的买卖明细和周某2妻子刘某3的状况说明,但经审查证据之间无论从买卖时间、买卖金额以及当事人前后陈说均不能吻合,证据之间不能构成证据链,无余以颠覆上述已失效裁决认定的理想,故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以为,依据法律理想发作时的《担保法》规则,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成功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蔡某某、王某某以其一切的房地产为周某某、刘某某借款提供抵押,因周某某、刘某某未实行债务,抵押权人某农商行将抵押财富作价1309813元成功了抵押权。故一审法院对蔡某某、王某某要求周某某、刘某某归还代偿款1309813元及利息损失予以允许。裁决:周某某、刘某某于裁决失效后六十日内支付蔡某某、王某某代偿款1309813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二审法院以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蔡某某、王某某享有的追偿债务能否已经过债务转让予以抵销。债务作为一项财富权,可转让性是其基本属性。基于债务具备相对性,债务人转让其债务应当合乎相应的法律条件,其中条件之一是债务人的债务合法有效。债务合法有效,包含债务的内容、方式合法,要求该债务属于债务人,或许人造人享有奖励债务的权限。本案中,虽2014年11月8日,蔡某某、周某某与案外人刘某2签署一份《债务转让协定书》,商定周某某将其享有对刘某2的债务转让给蔡某某,刘某2亦出具了欠条给蔡某某,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则,周某某转让的债务需合法有效。蔡某某曾以《债务转让协定书》《欠条》等为证据起诉刘某2,一审法院作出的226号案件裁决认定,蔡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周某某转让的债务有效存在,采纳蔡某某的诉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则,已为人民法院发作法律效能的裁判所确认的理想,当事人无需举证证实,但当事人有雷同的证据足以颠覆的除外。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周某某于2015年转让给蔡某某的债务,不属于周某某一切,应属于周某2一切。周某某上诉所称其所借案涉款项系代刘某2归还周某2的借款,与其一审所提供的《状况说明》内容不相分歧,且有违常理,故一审认定周某某提供的证据之间不能构成证据链,无余以颠覆上述已失效裁决认定的理想而未予采信,并无不当。关于程序疑问。因周某某转让的债务并非有效存在,且刘某2作为原告已在266号案件中启动了诉讼,其亦并非本案应当追加的诉讼当事人,故一审法院未追加刘某2为本案当事人,亦无不当。裁决: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是一同追偿权纠纷案件。现对本案触及的主要法律常识启动解说引见。

第一,本案案情看似简单,其实并不简单,可以简化一下,便于大家了解:周某某、刘某某在某农商行借款120万元,蔡某某、王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后周某某、刘某某未及时归还借款,于是,银行起诉了借款人周某某、刘某某及担保人蔡某某、王某某,法院允许了原告即债务人银行的诉讼申请。后该案进入口头程序,法院依法口头了担保人蔡某某、王某某的房产(作价1309813元)。由于该案的实践借款人是周某某、刘某某,而非蔡某某、王某某,等于是蔡某某、王某某替借款人即债务人归还了债务,所以,蔡某某、王某某依法有权对周某某、刘某某启动追偿。对此,《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则:“保障人承当保障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商定外,有权在其承当保障责任的范围外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权益,然而不得侵害债务人的利益。”(本案的民事法律行为发作时,《民法典》尚未公布实施,故法院实用的是《担保法》的相干规则,是正确的。《担保法》第五十七条规则:“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成功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必需说明的是,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担保法》曾经废止了。)也就是说,蔡某某、王某某作为担保人,替债务人周某某、刘某某归还了130余万的债务,从法律上看,周某某、刘某某与蔡某某、王某某之间就由此构成了130余万元的债务债务关系,蔡某某、王某某系债务人,周某某、刘某某系债务人,故蔡某某、王某某有权要求周某某、刘某某归还130余万及相应利息损失。

第二,周某某与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刘某某一审中抗辩主张其与周某某离婚时商定该债务由周某某承当,其不承当还款责任,能否成立?前已述及,蔡某某、王某某作为一个全体对周某某、刘某某作为一个全体享有130余万的债务,至于周某某、刘某某外部如何商定,只能对内产失效能,不能对外产失效能,故刘某某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允许。笔者以为,夫妻之间的离婚协定关于债务归还的商定,普通只对双方产失效能,不能据此反抗债务人(好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五条明白规则,当事人的离婚协定或许人民法院失效裁决、裁定、调停书曾经对夫妻财富宰割疑问作出解决的,债务人仍有权就夫妻独特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益。一方就夫妻独特债务承当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依照离婚协定或许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当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允许。这就是夫妻独特债务对内效能与对外效能的辨别,从而无利于包全好意第三人债务的成功。

第三,婚姻关系只管是比拟不凡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包全好意相对人或许好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民法基本精气依然实用于婚姻畛域,堪称一脉相承。本文上述第二点剖析局部,也触及到民事流动中包全好意相对人或许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疑问。关于这个疑问,民法中规则了好意取得、表见代理、表见代表等制度,就是很好的例证。如《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则,无奖励权人将不动产或许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一切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则外,合乎下列情景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许动产的一切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许动产时是好意;(二)以正当的价钱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许动产依照法律规则应当注销的曾经注销,不用须注销的曾经交付给受让人。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则,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逾越代理权或许代理权终止后,依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第五百零四条规则,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许合法人组织的担任人逾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逾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许合法人组织发失效能。雷同,在婚姻家庭畛域,也有相似规则。比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的商定,对双方具备法律解放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富商定归各自一切,夫或许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许妻一方的个体财富清偿。《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则,一方未经另一方赞同发售夫妻独特一切的屋宇,第三人好意购置、支付正当对价并已操持不动产注销,另一方主张追回该屋宇的,人民法院不予允许。

以上就是笔者对本案例所触及的主要法律疑问启动的剖析,只管案情看似简单,但其实只需抓住外在实质,透过现象看实质,就能拨开云雾见青天。本案主要触及的是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疑问,顺便触及夫妻离婚协定能否反抗债务人疑问,即离婚协定或许财富协定的对内效能与对外效能之辨别。对此,笔者从民法实践启动了比拟片面充沛的剖析。只要经过比拟咨询,才干片面透彻了解掌握相干法律常识点,也才干解决好相似案件,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咨询的观念在司法审讯畛域的详细运用。

作者简介

张伟律师,男,1987年出世,安徽太湖人,中共党员;太湖中学、西南政法大学校友,法学学士,中级秘书;2012年以395分经过国度司法考试。常年在法院系统任务(法官),民事审讯阅历丰盛。操持各类诉讼、仲裁及非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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