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宏斌挪用资金二审改判无罪案

财经 2023-05-06 02:54:59 浏览
姚宏斌挪用资金二审改判无罪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初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刑抗3号

裁判要旨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余单位资金的经常使用收益权。姚宏斌将润博企业2500万元转入陆某某账户的行为,虽在方式上有抗诉机关所述的“资金从单位到个体的流转环节”,但姚宏斌的上述行为未侵犯挪用资金罪的法益,其不导致挪用资金罪。

姚宏斌所代表的博融公司不只对润博企业的债务承当着有限责任的风险,且承当着名目失败后对其余合伙人还本付息的任务,故姚宏斌作为有独立决策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在资金被投入到央广视讯名目之前,在不影响企业资金经常使用指标的情景下对资金启动应用,既不违犯合伙协定的商定,又合乎商业运营的常理和惯例,并未影响润博企业的资金经常使用目的,未损害润博企业的资金经常使用收益权,未侵犯挪用资金罪的法益,不合乎挪用资金罪的立功导致。

一、简明案情

2012年10月20日,为投资央广视讯上市名目,博融公司、韩某某、朱某某、陆某某、张某签署《苏州润博守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定》(以下简称合伙协定)及《苏州润博守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定之补充协定》(以下简称补充协定),商定投资设立润博企业。韩某某、朱某某、陆某某、张某作为有限合伙人每人出资人民币625万元,博融公司作为个别合伙人出资人民币25万元。合伙协定中商定该合伙企业利润调配由全体合伙人按如实缴出资比例调配,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责任,个别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有限责任。各合伙人私下另商定,润博企业投资央广视讯名目假设上市成功,各合伙人依照出资份额拿到相应的股票权益,将投资转化为股权盈利。假设央广视讯名目上市不成功,博融公司除全额退还有限合伙人出资款,还要支付有限合伙人出资款8%-10%的年利息。2012年10月22日各合伙人将出资款合计人民币2525万元存入润博企业账户,2012年10月24日经工商注销设立润博企业。原审原告人姚宏斌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博融公司委派的代表,担任该企业的所有运营治理事务。2012年10月26日,原审原告人姚宏斌决议将润博企业账户中2500万元转入博融公司账户,加上博融公司原有资金经过陆某某的账户转入陈某某账户1108万元,转入沈金根账户1800万元。2012年11月8日经过陆某某账户和博融公司账户筹集资金1630万元,经过博融公司账户返还到润博企业用于投资央广视讯名目。后因润博企业从央广视讯名目中分开,原审原告人姚宏斌决议区分于2013年6月24日、8月1日、9月29日将央广视讯名目退还的投资款1097.6536万元、600万元、130万元从润博企业账户转到博融公司账户,再经过陆某某账户转到陈某某、王某某、吴某、张某、王某甲、苏州轮船运输公司等个体或单位账户。

另查明,一审时期,博融公司提交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的《委托持股协定书》,内容为润博企业与博融公司达成委托持股协定,润博企业经过博融公司投资入股青海弘川公司,出资2250万元,持163万股。2015年3月,原审原告人姚宏斌在得悉公安机关对其考查后,制造落款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的委托持股协定书和股东会决议邮寄给青海弘川公司备案,称已将博融公司持有的163万股青海弘川公司的股权折价2250万元转给润博企业,青海弘川公司对博融公司代润博企业持有该公司股份不持异议。

二、原判以为

原一审法院以为,原告人姚宏斌身为非国有单位任务人员,应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体经常使用,数额渺小,超越三个月未出借,其行为已导致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原告人姚宏斌犯挪用资金罪的理想分明,证据确实、充沛,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系经济纠纷,原告人姚宏斌不导致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告人姚宏斌应用身为非国有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将数额渺小的单位资金挪出归个体经常使用,超越三个月未出借,其行为已导致挪用资金罪。故该辩护意见缺乏理想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用,但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原告人姚宏斌及其妻在被害单位具备出资,且预先采取了必定的弥补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则,裁决原告人姚宏斌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责令原告人姚宏斌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一千九百六十七万六千五百三十六元。

原审原告人姚宏斌不服,提出上诉称,其经常使用涉案资金系经过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定授权,为合伙企业的利益而经常使用,不导致挪用资金罪。

原二审讯决以为,原一审讯决认定原审原告人姚宏斌挪用润博企业资金归个体经常使用的理想不清、证据无余。挪用资金罪中规则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体经常使用”,其中情景之一是指个体决议以单位名义将资金供其余单位经常使用,谋取个体利益的。本案中姚宏斌将润博企业的资金供陆某某所在的公司经常使用,没有证据证明谋取了个体利益,不属于挪用资金归个体经常使用,不导致挪用资金罪,姚宏斌及其辩护人所提姚宏斌不导致挪用资金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用。出庭检察员所提姚宏斌挪用润博企业2500万元归个体经常使用启动营利流动导致挪用资金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落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则,经审讯委员会探讨决议,裁决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刑初176号刑事裁决,宣告姚宏斌无罪。

三、抗诉意见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以为:

(一)姚宏斌应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润博企业2500万元供妻子陆某某个体用于借贷业务,导致挪用资金罪。

1、姚宏斌应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润博企业2500万元给妻子陆某某个体从事运营流动,证据确实充沛。

2、原二审讯决以为涉案资金在单位之间流转失误。姚宏斌代表博融公司治理润博企业,其和陆某某应用实践管制的公司将钱转入后当天即转让陆某某个体账户经常使用,假设博融公司系资金实践经常使用方,那么对其资金再转入陆某某个体账户应当有用途商定并在公司相干账册上有所表现,但本案中无相干证据证明。陆某某二审时期扭转证言称其个体银行卡中资金系用于恒隆源公司,没有证据佐证,未提供恒隆源公司账册来证明资金拆借利益能否归属于公司。雷同,陆某某对外的借款合同均显示借款主体为陆自己。三是法院认定的恒隆源公司与陆某某个体账户资金交往,仅能证明个体财富和公司财富混淆,并不能证明陆某某名下银行卡归公司经常使用且利益归属于公司。

姚宏斌挪用资金二审改判无罪案

3、姚宏斌对于征得合伙人赞同将润博企业闲置资金用于理财的分辩不成立,与其余证据矛盾,无法采信。

(二)姚宏斌夫妇实践管制恒隆源公司财务,即使依照二审法院认定姚宏斌将单位资金供其余单位经常使用,姚宏斌也是谋取了个体利益,雷同导致挪用资金罪。

1、恒隆源公司已为姚宏斌夫妇实践管制,公司利益主要归属于陆某某。

2、姚宏斌与陆某某之间系夫妻关系,二人之间利益归属应视为一个全体,陆某某所获取利益与姚宏斌分歧。一则缓解了陆某某资金周转的艰巨,再则,陆某某也未向润博企业支付任何利息。

3、姚宏斌的挪用资金行为为陆某某提供了资金周转的便利,又不需支付利息,这些都是详细的、确定的利益。

四、辩方意见

原审原告人姚宏斌及辩护人提出:

1、润博企业各合伙人投资名目出资2500万元,央广视讯名目失败后,姚宏斌继续寻觅名目投资。扣除治理费后,2250万元曾经转为相对应的青海弘川公司股权,故润博企业的股东权益并未受损。

2、润博企业有兜底保证条款,姚宏斌作为执行治理人是对闲散资金做短期理财,主要是为了保值增值。其依据合伙协定有权益经常使用资金,润博企业的治理费250万及商定利息,必需经过做理财发生收益来支付。

3、涉案资金在单位之间流转经常使用,没有证据证明姚宏斌个体经常使用涉案资金,润博企业转出的资金归陆某某所在的公司经常使用,不是归其个体经常使用。且姚宏斌没有谋取个体利益。

五、综合评判

依据本案理想和证据,针对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所提抗诉意见以及原审原告人的分辩、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余单位资金的经常使用收益权。姚宏斌将润博企业2500万元转入陆某某账户的行为,虽在方式上有抗诉机关所述的“资金从单位到个体的流转环节”,但姚宏斌的上述行为未侵犯挪用资金罪的法益,其不导致挪用资金罪。理由如下:

润博企业合伙协定商定:“该合伙企业利润调配由全体合伙人按如实缴出资比例调配,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责任,个别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有限责任。个别合伙人苏州博融守业投资治理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余合伙人不再执行本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得自行担任或另行选任治理人向本合伙企业提供日常运营及投资治理服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姚宏斌作为公司委派代表,行使职权及实行任务参照合伙协定执行”。另有润博企业的补充协定商定:“个别合伙人享有对本合伙企业决策投资名目及其分开、以及其余流动的治理与运营权以及依本协定制订相干决策的权势,包含投资及分开决策”。依据上述合伙协定及补充协定的商定,姚宏斌所代表的博融公司对润博企业的债务承当有限责任,同时姚宏斌有权独立决策合伙企业的投资名目及分开,并具备其余流动的治理与运营权。另依据各合伙人私下的商定,资金的经常使用指标系投入到央广视讯上市名目,如央广视讯名目不成功则由博融公司退回有限合伙人投资款并返还8%-10%的年利息。经查,2012年10月22日各合伙人将出资款合计人民币2525万元存入润博企业账户,同年10月26日姚宏斌将2500万元转入陆某某账户,同年11月8日央广视讯名目需付首期款1630万元,姚宏斌行将1630万元转入央广视讯名目。姚宏斌所代表的博融公司不只对润博企业的债务承当着有限责任的风险,且承当着名目失败后对其余合伙人还本付息的任务,故姚宏斌作为有独立决策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在资金被投入到央广视讯名目之前,在不影响企业资金经常使用指标的情景下对资金启动应用,既不违犯合伙协定的商定,又合乎商业运营的常理和惯例,并未影响润博企业的资金经常使用目的,未损害润博企业的资金经常使用收益权,未侵犯挪用资金罪的法益,不合乎挪用资金罪的立功导致。

六、裁决结果

综上,本院以为,原审原告人姚宏斌的行为不合乎挪用资金罪的导致要件,不导致挪用资金罪。抗诉机关对于姚宏斌导致挪用资金罪的抗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原告人姚宏斌及其辩护人对于其无罪的分辩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用。经本院审讯委员会探讨决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裁定如下:采纳抗诉,维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刑终171号刑事裁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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